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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轮增压发动机的 维护成本

在国外涡轮增压这个技术已经用的非常成熟,一般原来大众宝来,帕萨特,途安等的1.8T的使用寿命大概是10万公里左右,而明锐的1.8T发动机的更新产品,技术上必然比老一代的产品更成熟,所以只要保养到位基本上涡轮增压器的寿命基本上跟发动机是同寿命的!   

网上找的,不过如果涡轮增压器坏了换一下,费用就要大概1W块钱,如果经常坏,这个维护成本可真的是有点高,有点想买涡轮增压的发动机的汽车,但是又有点怕买。矛盾。

汽车所说的4S店的全称

4S,是四个英文单词的首写字母。这四个以S开头的英文单词分别代表如下含义: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

4S表述了一种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四位一体”的汽车经营方式。它是由汽车生产商授权建立的,4S店是“四位一体”销售专卖店,即包括了整车销售、内出现,强调一种整体的、规的、由汽车企业控制的服务。

四位一体是一种服务的方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供应(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等(survey),4S是指将四项功能集于一体的汽车服务企业,其实是四个英文单词的字头缩写,虽然我国汽车产业的历史比不上发达国家长,但是服务方式的演化基本上也走的是同一条路子,也是国外汽车行业一百多年历史的缩写。

鼓式制动器

鼓式制动器是最早形式的汽车制动器,当盘式制动器还没有出现前,它已经广泛用于各类汽车上。但由于结构问题使它在制动过程中散热性能差和排水性能差,容易导致制动效率下降,因此在近三十年中,在轿车领域上已经逐步退出让位给盘式制动器。但由于成本比较低,仍然在一些经济类轿车中使用,主要用于制动负荷比较小的后轮和驻车制动。

鼓式制动器一般用于后轮。典型的鼓式制动器主要由底板、制动鼓、制动蹄、轮缸(制动分泵)、回位弹簧、定位销等零部件组成。底板安装在车轴的固定位置上,它是固定不动的,上面装有制动蹄、轮缸、回位弹簧、定位销,承受制动时的旋转扭力。每一个鼓有一对制动蹄,制动蹄上有摩擦衬片。制动鼓则是安装在轮毂上,是随车轮一起旋转的部件,它是由一定份量的铸铁做成,形状似园鼓状。当制动时,轮缸活塞推动制动蹄压迫制动鼓,制动鼓受到摩擦减速,迫使车轮停止转动。

 

 

鼓式制动器除了成本比较低之外,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便于与驻车(停车)制动组合在一起,凡是后轮为鼓式制动器的轿车,其驻车制动器也组合在后轮制动器上。这是一个机械系统,它完全与车上制动液压系统是分离的:利用手操纵杆或驻车踏板(美式车)拉紧钢拉索,操纵鼓式制动器的杠件扩展制动蹄,起到停车制动作用,使得汽车不会溜动;松开钢拉索,回位弹簧使制动蹄恢复原位,制动力消失。

 

 

汽车设计者从经济与实用的角度出发,一般轿车采用了混合的形式,前轮盘式制动,后轮鼓式制动。四轮轿车在制动过程中,由于惯性的作用,前轮的负荷通常占汽车全部负荷的70%-80%,因此前轮制动力要比后轮大得多。时下我们开的大部分轿车(如夏利、富康、捷达等),采用的还不完全是盘式制动器,而是前盘后鼓式混合制动器(即前轮采用盘式制动器、后轮采用鼓式制动器)。至于后轮采用非通风盘式同样也是成本的原因。毕竟通风盘式的制造工艺要复杂得多,价格也就相对贵了。随着材料科学的发展及成本的降低,在汽车领域中,盘式制动有逐渐取代鼓式制动的趋向。

 

盘式制动器

盘式制动器又称为碟式制动器,顾名思义是取其形状而得名。它由液压控制,主要零部件有制动盘、分泵、制动钳、油管等。制动盘用合金钢制造并固定在车轮上,随车轮转动。分泵固定在制动器的底板上固定不动。制动钳上的两个摩擦片分别装在制动盘的两侧。分泵的活塞受油管输送来的液压作用,推动摩擦片压向制动盘发生摩擦制动,动作起来就好象用钳子钳住旋转中的盘子,迫使它停下来一样。这种制动器散热快,重量轻,构造简单,调整方便。特别是高负载时耐高温性能好,制动效果稳定,而且不怕泥水侵袭,在冬季和恶劣路况下行车,盘式制动比鼓式制动更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令车停下。

 

 

在后制动器中常用的盘式刹车与通风盘最大的不同,是通风盘是中空的,更有利于散热。而制动器的热稳定性是很重要的,是关系到汽车制动时生命攸关的头等大事。因为随着温度的升高,制动器制动力是下降的,温度越高下降的越厉害,所以对制动盘通风降温是很有利的。

 

前盘后鼓和四轮碟刹的比较

碟刹:所谓碟就是盘子的意思,所以也叫盘刹,你拿一个盘子,然后用拇指和食指卡住盘子边缘,用力卡住,这样盘子就不会转动了。汽车的制动系统中也是这个道理,不过是变成了刹车盘和卡钳,碟刹的优势是散热快制动及时抗水效果好。(摩擦生热,通过摩擦把动能转换为热能,从而起到制动的效果)
鼓刹:左手拿一个碗,右手五指张开撑在碗内,增大摩擦力,这样碗也不会转动了。一样的道理。但是该种刹车容易抱死,摩擦面在里面,散热不是很好所以如今一般高档车不再使用。

在汽车发展史上,盘式刹车作为鼓式刹车的升级替代品,必然在技术上有着诸多的优势,它最大的优点就是通风好,散热快,磨擦表面温度较低,刹车不容易失效,可靠性较高。而它同时也必然存在着自己的弊端,正所谓“针无两头利”。
  碟刹的致命伤就在于绝对制动力不高。为什么呢?很好理解,工作接触面积小。大家都知道,无论哪种刹车方式,起作用的都是摩擦力,在其他变量都相同的时候,有效工作面积就决定了摩擦力的大小。说到这里,可能又会有人发出嘘声了,“那怎么还有那么多高档车,甚至是赛车采用碟刹呢?”当然,他们很好地“掩盖”了这个弊端,方法就是加大刹车盘、刹车片和卡钳的尺寸,增大接触面积。像一些著名改装品牌的刹车盘少说也有11、12寸,大的甚至到了14寸,而我们所比较的盘和鼓却只有5、6寸而已。
  碟刹的维护成本高,鼓刹的维护成本低。既然是经济型家用轿车,就要突出“经济”,考虑成本。汽车制造商考虑到了成本,才没有给你提供上面的高性能配置。而你作为顾客,是否也考虑到了成本呢?买车是钱,养车同样也是钱吧。盘式刹车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决定了它的零部件是暴露在外的,刹车盘、片的磨损要远远大于鼓式刹车,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也会比较大。
  鼓式制动也叫块式制动,是靠制动块在制动轮上压紧来实现刹车的。鼓式制动是早期设计的制动系统,其刹车鼓的设计1902年就已经使用在马车上了,直到1920年左右才开始在汽车工业广泛应用。现在鼓式制动器的主流是内张式,它的制动块(刹车蹄)位于制动轮内侧,在刹车的时候制动块向外张开,摩擦制动轮的内侧,达到刹车的目的。
  相对于盘式制动器来说,鼓式制动器的制动效能和散热性都要差许多,鼓式制动器的制动力稳定性差,在不同路面上制动力变化很大,不易于掌控。而由于散热性能差,在制动过程中会聚集大量的热量。制动块和轮鼓在高温影响下较易发生极为复杂的变形,容易产生制动衰退和振抖现象,引起制动效率下降。另外,鼓式制动器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要定期调校刹车蹄的空隙,甚至要把整个刹车鼓拆出清理累积在内的刹车粉。当然,鼓式制动器也并非一无是处,它造价便宜,而且符合传统设计。
  四轮轿车在制动过程中,由于惯性的作用,前轮的负荷通常占汽车全部负荷的70%-80%,前轮制动力要比后轮大,后轮起辅助制动作用,因此轿车生产厂家为了节省成本,就采用前盘后鼓的制动方式。不过对于重型车来说,由于车速一般不是很高,刹车蹄的耐用程度也比盘式制动器高,因此许多重型车至今仍使用四轮鼓式的设计。
  无论是盘式还是鼓式刹车,在其目的上都是为了把车停住,二者在不同领域发挥着不同效果的作用,原因就在于他们的结构。单就制动力来说,鼓刹的制动力较强,这就是为什么重型卡车上一般都选择大鼓刹,其缺点在于它的热衰退性。而我们的家用车要在相对安全的情况下保持稳定的刹车性能,则多数采取盘式刹车,原因也是热衰退性,盘式刹车散热比较好,要是打孔盘那效果更是没得说。

汽车磨合期注意事项

  一般来讲,新车的轮胎必须经过200公里以上的行驶摩擦才能达到“最佳附着力”;刹车片必须经过400公里以上行驶,才能达到“理想的摩擦力”,全车各部位的运动摩擦件需经过1000公里以上的磨合,才能建立起良好的配合关系。

         特别是汽车的心脏——,新车零件表面平整度、承载面积、配合关系都不具备设计的理想程度,发动机总成的机、电、油、水、气各系统工况没有达到最佳综合平衡。这些过渡都称为新车磨合期。

        磨合期注意事项:

       1、宜慢不宜快。新车初驶、时速应控制在60-80公里/小时之内。

       2、冷启动时要预热汽车。冷启动时最好应使表指针预热到刻度线中间,水温达到40℃以上,再缓缓起步上路。

       3、要忌讳满载超载。满载或超载对新车机件损害都很大,必须按车型的载重规定减载,以不超过规定载重量的70%为宜。

       4、急刹车行不通。急刹车是不良驾驶习惯,特别对新车的发动机、制动系统和底盘的冲击损伤很大。行车中应提前处理情况,减速减挡;如确实有突发情况需要紧急刹车,也应先踩下离合器踏板,以减少发动机的冲击损伤。

       5、例行检查要记住。新车一定要坚持例行检查,提前发现和排除问题,以防后患,一查油、水、气(机油、刹车油、电瓶水、冷却水、轮胎气),一旦发现缺少应及时补充,发现跑、冒、滴、漏及时检修;二查汽车各部位有无不正常的响声,发现异响及时检修;三查汽车仪表盘,行驶中发现报警灯亮或电脑有提示,应及时检修。

汽车磨合期相关注意事项

汽车的磨合期如同运动员在参赛前的热身运动,目的是使机体各部件机能适应环境的能力得以调整提升。“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汽车磨合的优劣,会对汽车寿命、安全性和经济性产生重要影响,实在不可小看。因此,做好检查维护,提高磨合质量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使用篇
在汽车磨合期的使用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这是磨合期保养的基本要求:
1.减载:汽车在磨合期内装载量不能超过额定载荷的75%。新车在装载时应低于规定的载重量或人数,更不能超载,因为超载会加重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统、悬挂系统等部件的负担,加重磨损,对车辆造成损害。
2.选择优质润滑油:选择低粘度和优质润滑油,能使摩擦表面得到良好的润滑,减缓机件磨损。
3.合理使用油料:一般来讲,汽油机应选用SE级,要尽量添加质量比较好的汽油(汽油标号不一定非常高,但一定要清洁)。另外,尽量选择质量比较好的行车路面,来减少车身和动力系统的负荷。
4.正确调整点火系和供油系:正确调整点火系和供油系,可以解决因安装了限速片造成的真空省油器产生的变化,提高磨合期的经济性。
由于机件之间尚属于磨合期,过大的负荷和过高的速度,都会加剧对零件的冲击。那样不仅无法降低粗糙度,还会对零件造成损伤。大力踩油门急加速,实际上是让发动机工作在瞬间大负荷下,如果零件表面啮合不好,很容易由于冲击造成磨损。如果长时间以某个速度行驶,也要力求避免高速和大负荷。
驾驶篇
新车的磨合期驾驶中,车主对待新车要十分小心,细心呵护,对它爱护有加,才能使你的新宠顺利过渡到正常阶段。这是新车磨合期最重要也是要时刻注意的方面,要跑足2000公里磨合期,这是保证机件充分接触、摩擦、适应、定型的基本里程,但注意不要跑长途。
一、新车出厂前已经过冷磨合处理,但为了日后机械系统保持最佳状态以及延长使用寿命,建议前1500公里必须谨慎驾驶您的爱车,分阶段进行保养。
1.100公里,新的摩擦制动片尚未达到100%的制动效果,刹车应有提前量,特别是在前200公里内,轮胎摩擦力不够,因此在刹车时要比正常情况下多用些力。这也包括在刚换新轮胎或新刹车踏板时。
2.在前500公里,新轮胎尚未达到最佳附着力,应尽量避免快速转弯时紧急刹车。
3.在前2500公里,应温和驾驶,时速不超过100公里,转速不超过2500转。
4.在前2500-3500公里,水温已达工作温度(水温指针到刻度一半),可循序渐进地提高到最高车速或发动机最大转速。
5.3000公里作一次常规保养后(使用原厂机油),车内所有运动部件之间的配合达到运动顺畅状态,可以发挥车辆最佳性能行驶。
二、高速度同样能使发动机和传动机件的负荷增多。因此车速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在1000公里至1500公里,可逐渐将发动机转速及车速提高到最高默许速度。不允许长久地用第一挡或高速挡行驶;在各个挡位都不要使车速达到极限,各挡位每小时的车速要控制在顶速的四分之三范围内,大体上为:1挡25公里,2挡40公里,3挡60公里,4挡90公里,5挡100公里。切不可在此时演练车技,狂奔猛跑。
除了在速度上要限制之外,还须严格执行驾驶损伤规程,一是要避免节气门全开;二是要保持发动机的正常工作温度。同时新车不宜劳顿,承载率应低于90%,并选择平坦道路行驶。
三、由于机件之间尚属于磨合期,过大的负荷和过高的速度,都会加剧对零件的冲击。此外,车在磨合期还应注意尽量不做紧急刹车,冷车启动注意预热。力争做到慢起动,缓停车。
1.起步先预热,制动分离合。尽量避免紧急制动,否则不仅会使磨合中的制动系统受到重创而且会加大底盘对发动机的冲击负荷。制动器的使用也很重要,要避免急刹车,且行驶中手制动一定要完全松开,因为新车的制动片较厚,与制动鼓之间的间隙较小,如没完全松开将造成制动片与制动鼓长时间磨擦而损坏,甚至造成事故。
2.需要声明的是,“先离后刹”的做法是在磨合非常时期,并且在非常状况(紧急刹车)时采取的保护发动机的措施,切不能作为好习惯长期使用。当车辆度过了“保育”期,从离合器保养方面讲,就应是“先刹后离”,有不少新手在学车时,因害怕熄火,念念不忘脚踏离合器,要减速就先踩下离合器,即使是挂了高挡或低挡行驶,也为了换挡方便,离合不离脚。这样刹车、换挡,对于新手可能会使车子开得平稳些,但对离合器却会造成不小的伤害。
3.还有人习惯在停车时,挂一挡踩离合等候,或是挂了空挡还踩着离合器,认为这样可以使起步动作简化。但是,这种习惯会使左腿始终都处在用力状态,无法放松,易使驾驶者疲劳,更严重的是会造成离合器长时间处于磨损状态。
四、正确合理的驾驶还包括:启动前,应先对车辆进行检查。启动时应轻踏缓抬离合器和加速踏板。启动后应低速运行,预热升温至50℃-60℃,行驶中应选择良好路面,适时换挡,正确滑行。尽量避免利用发动
机制动,同时将水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在汽车启动时,不允许全踩油门,避免拖带挂车;在汽车行驶中,提速时应尽量慢一些,不要急剧加速;另外,变速挡要常变速,磨合中的车辆在行驶时应循序渐进,以最低挡起步,逐步加挡位,切不可使用高挡位低速行驶,或低挡位高速行驶,并且勤换挡位。不要长时间使用一个挡位行车。行进中要注意发动机、变速器、驱动器的工作状况及温度变化,掌握车况。
养护篇
除在汽车的磨合期进行正确的驾驶和使用,车主还应加强磨合期的维护保养。车主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提示进行磨合、检查保养后才能进入正常使用期。
一、车主在买了新车之后首次养护不能马虎。买了一辆新车,车主往往会先将车内装饰得美轮美奂,而忽略了车体本身的养护。其实首次车体养护和开蜡,往往是日后用车养车的质量保证,如果开始保养得不好,以后也会出现许多问题。
新车漆面虽无老化问题,但使用前应该做彻底的保护处理,从出厂到运输至停车场,车表漆就已经接触了空气、酸气、风沙的侵袭。及时正确的养护,能使爱车永葆青春。如果买的是进口轿车,要首先考虑的是车蜡中含有石蜡、树脂及特氟隆等材料。除蜡时不要用汽油或煤油擦拭,应选用专业的开蜡液,或者到专业的美容养护店,请技师帮助处理。至于国产车,车身大多采用静电喷涂,漆面呈镜面光泽,故无开蜡需要。
第一次清洗爱车不能马虎,如清洗不当,会损伤外层的亮油部分,那车就不是越洗越亮而是越洗越暗了。最好是去无尘手工洗车房,选用中性温和的洗净剂,把车漆表面的沙粒、污物清除干净。有些污物是用肉眼看不出来的,像飞漆、树胶、碱、酸等化学成分的污染,都应当彻底清除,只是简单的用洗净剂是去不掉的,必须用专用去污粘土一点点地擦拭。全车清理完毕,再用震抛机把釉封入车漆。这是一项新技术,封完釉的车一年之内不用再打蜡,只用清水清洗后用干净的麂皮布擦干即可,而且防氧化、防紫外线、保持车漆不会褪色。最后可在轮胎、保险杠、轮眉等部位涂上相应的保护剂,以防老化。
二、车子进入磨合期后,应进行阶段性能检查维护,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磨合前期。清洁全车;紧固外露的螺栓、螺母;添加燃油、机油;补充冷却液;检查变速器、轮胎的气压;检查灯光仪表;检查电瓶;检查制动。
2.30km-50km时。检查变速器、前后驱动桥、轮毂,传动轴等是否有杂音或有无发热现象;检查制动系统的制动能力及紧固性、密封效果。
3.150km。检查全车外露螺栓、螺母的紧固情况。
4.500km。更换发动机机油,并用煤油清洗油底壳;更换机油滤芯;将前、后轮毂螺母进行紧固。
5.11000km。国产车需更换变速器、主减速器和方向机内的齿轮油;检查调整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
6.磨合结束。到指定维护站进行全车磨合保养;换机油、换机滤、清洗、测气缸压力,清除燃烧室积炭,拆除限速装置,调整发动机怠速,检查制动系统,调整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紧固前悬挂及转向机构

汽车保修的相关解读,汽车保修政策

有效期 4万公里

  以往新车上市之初,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厂商往往推出不同的保修期。此次(草案)中规定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和损耗件三包有效期。整车三包有效期为 2年或者 40000公里,以先到为准;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整车三包和损耗件三包,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哪些问题“包修”

  (草案)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何种情况“包退”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 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 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规定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 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产品售出后 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所规定的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何种情况“包换”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35日;超过 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 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 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 24小时的,以 1日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无同品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更换整车时,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提供备用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 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折旧费计算公式

  按照送审稿规定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贷款购车的,销售者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 ),但应减去消费者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

  消费者应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车价款(元)×行驶里程( Km)) /1000]×n%。使用补偿系数 n由制造商在 0.5至 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汽车保修规定、汽车三包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 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 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

  第八条 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第九条 在制造商未设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销售商应当通过与有关维修商签定代理修理合同,为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按本规定向消费者负责提供维护、修理。

  第十条 销售商销售汽车产品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以下内容:

  (一)汽车产品结构、配置、性能、产地;

  (二)汽车产品己行驶的里程;

  (三)汽车产品三包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汽车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检验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并试车;

  (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

  (三)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四)提供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

  (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商有关信息;

  (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

  对于进口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第十二条 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

  第十三条 销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汽车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

  第十四条 修理商应当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维修工艺技术文件和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修理商应当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用零部件、维修费、备用车、拖运费及补偿费等。

  第十六条 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维护和修理用总成、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修理商用于维护和修理的总成、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新的装车件。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应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汽车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消费者有权查阅本人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八条修理商应当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维护和修理记录。维护和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维护和修理项目(此项需消费者确认)、更换的总成、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和工时,以及拖运费、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签名等。维护和修理记录应1式3份,分别由消费者、制造商、修理商保存。提供给消费者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修理商应当在向消费者交车时,当面交接验收、核对,并向消费者提供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九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正常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开展现场维修服务,或者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二十条 修理商应当保持维护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总成的合理储备,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总成而延误维护、修理时间。
    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 制造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其中: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 总则》;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其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应当明确在使用说明书中。

  (二)在随车文件中应有随车提供的工具、附件、备件等物品清单。

  (三)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编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产品合格证编号;制造商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客户服务电话;销售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销售日期;修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三包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应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术资料,用于指导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应当在省区范围内建立与其销售量相适应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维修网点,与修理商签订代理修理合同,约定汽车产品三包、维护、修理服务、损失赔偿等有关的事项。制造商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备案维修网点资料及三包凭证等。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零部件。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五章 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系统和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见附件二、附件三)三包有效期为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损耗件(见附件一)及其它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上。

  第二十八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更换或者退货的,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丢失三包凭证或购车发票,但能够证明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消费者向制造商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仍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权利。销售商、制造商有积极协助办理的义务,并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第三十条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附件二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本规定所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控制汽车,或者使汽车产品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三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负责更换。

  第三十四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无同品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第三十五条 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六条按照本规定换货的,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消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凭更换整车证明等资料办理变更车辆登记等事宜,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规定,凭更换整车证明、更换的新车发票及原车车辆购置税原始完税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变更手续。更换整车时,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规定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但消费者应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同时,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消费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的有关规定,凭退车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原始完税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第三十八条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对整车更换或退货时,消费者应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 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第三十九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或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而答复意见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六章 免责规定

  第四十条 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汽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运营目的的;

  (二)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三)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与要求三包的整车产品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不符的。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 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汽车产品存在瑕疵的部分;

  (二)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因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损坏的部分;

  (四)非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部分;

  (五)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部分;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部分。

    第七章 追偿与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后,可以依据与制造商、供货商之间订立的书面产品买卖合同或者相关法律规定,依向制造商、供货商追偿。

  制造商或者销售商与修理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因修理商原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后,依照代理修理合同向修理商追偿。

  第四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进口商按本规定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后,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境外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破产、兼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争议时,可向消费者组织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必要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申请调解。上述机构或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当地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消费者组织应当将受理的投诉信息按规定格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反馈。

  上述机构或组织在受理和调节争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双方根据责任承担。

  第四十六条 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消费者与修理商因修理汽车产品发生争议,可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受理。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纠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并被授权的国家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和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 之日起施行。
 

汽车购置税的最新消息1.6以下下调

     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本来大家都期待的还以为1.6以下的会全免呢,还要2.0 的可能都有降,才降5%难免有点失望的,还要购置税减了,4S店,车都 不肯降价了。。。。实际上老百姓也没得到多大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