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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植树节主题

2010年植树节主题:与大树在一起

      植树节相关活动标语与口号:

      植树节宣传口号及标语

     “植树节”宣传口号:

      1、珍爱绿色,珍爱我们共有的家园。

      2、多一片绿叶,多一份温馨。

      3、告别城市的喧嚣,投入绿色的怀抱。

      4、植树造林,利在当今,功在千秋。

      5、水是生命之源,树是水的卫士。

      6、多一份关爱,多一份呵护,从我做起,爱护景区一草一木。

      7、绿化环境,美化人生。

      植树节”宣传标语:

      生命在于绿色,希望在于绿色。

      珍爱绿色,珍爱我们共有的家园。

      给地球一点色彩

      珍爱绿色,珍爱我们共有的家园。

      多一片绿叶,多一份温馨。

      水是生命之源,树是水的卫士。

     “植树节”宣传标语:

      要想富,多栽树。  

      造林即造福,栽树即栽富。  

      眼前富,挑粪土;长远富,多栽树。  

      要得聚宝盆,荒山变绿林。  

      保树盖荒山,不愁吃和穿。  

      穷山恶水,青山绿水。  

      无灾人养树,有灾树养人。  

      若要地增产,山山撑绿伞。  

      山上没有树,庄稼保不住。  

      村有千棵杨,不用打柴郎。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栽树忙一天,利益得百年。  

      村上无树锅不开, 四方绿化沙不来。  

      多植树,广造林、现在人养树,日后树养人。  

      冬天栽树树正眠,开春发芽长得欢。  

      清明时节雨纷纷,植树造林正当劲。   

      干榆湿柳水白杨,桃杏栽在山坡上。  

      植树造林要适宜,季节土壤要调剂。  

      过河要搭桥,栽树要育苗。  

      条儿要青,苗儿要新。  

      种树有诀窍,深埋又实捣。  

      移苗有诀窍,莫让苗知道。  

      起苗不伤根,土要踏得紧。  

      移苗带老土,活棵就发粗。  

      三分种树七分管,十分成活才保险。  

      要叫树成林,把好护林关。  

      光栽不护,白费功夫。  

      人怕伤心,树怕伤根。  

      生儿生女靠教养,植树造林靠抚育。

月球北极含有6亿吨水冰(图)

美科学家发现月球北极含有6亿吨水冰

环球网实习记者冯丽报道,法新社3月2日消息美国宇航局科学家3月1日说,美国雷达发现,月球北极40多个陨石坑含有6亿吨水冰。

据报道,美国航天局Mini-SAR雷达发现,月球北极有40多个大小不等(大约1.6至15公里)的陨石坑,每个陨石坑都充满水冰。

美国航天局科学家说,“尽管整个水冰的厚度取决于每个陨石坑中水冰的厚度,但估计至少有6亿吨水冰。”

报道说,这项发现是奥巴马建议取消美国重返月球计划的几周后发现的。

格列卫的副作用

不良反映的其他情况:
  有些患者眼睛会稍有一点水肿,有一段时间胃口不太好,大便次数增多,这些都是正常反应不必紧张。
  有的慢粒患者服用格列卫后应为食欲增加而体重增加,这不需要紧张,只要确定不是体液潴留即可放心。体液潴留特别容易发生在老年病人或者有心脏基础病变的人身上。
  对肝肾可能会产生损伤,应该定期做肝功能肾功能检查,也可以服用一些护肝药(如肝泰乐)。吃药的同时在吃保肝的药,肝胆方面的医生说一般肝功能正常就别吃太多的药,预防性的保肝可以吃适量的糖加上多种维生素比如善存片,施尔康就可以了。(摄入多种维生素对身体有很大益处)。
  实验室检查异常
  所有研究均报告有血细胞减少,尤其是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减少,以>750毫克/日的大剂量时发生率为高(I期研究),然而血细胞减少的发生率也明显取决于疾病分期,3或4度的中性粒细胞减少(ANC<1.0×109/L)和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50×109/L),在急变期和加速期发生率较CML慢性期(14%中性粒细胞减少和7%血小板减少)高4和6倍(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分别为58~62%和42~58%)。相比之下在慢性期分别只有14%和7%,前者为后者的2~3倍。CML慢性期病人中4度中性粒细胞减少(ANC<0.5×109/L)和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10×109/L)的发生率分别只有2%和1%。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减少发生的中位数持续时间分别为2~3周和3~4周。对于这类事件,一般情况下可通过降低剂量或暂停用药而缓解,仅个别病例需为此而长期停药。在儿科CML患儿中,多数毒性反应为3级和4级,包括有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和贫血。这些症状通常发生在首次治疗的前几个月内。
  在GIST病人,出现3级和4级贫血的发生率分别为3.4%和0.7%,这些病人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与胃肠道或肿瘤内出血有关。3级和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的发生率分别为4.1%和3.4%,而3级血小板减少的发生率为0.7%,没有病人发生4级血小板减少。全血细胞和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主要发生在治疗的最初6周,以后细胞计数保持相对稳定。
  显著的转氨酶或胆红素升高不常见(<4%病例),其能够通过减量或停药(中位数持续时间约为一周)来缓解,只有不到0.5%患者因肝功能实验室检查异常而长期停药。有1例加速期CML患者死于急性肝功能衰竭,但不能排除大剂量对乙酰氨基酚与甲磺酸伊马替尼的药物相互作用的结果(见【药物相互作用】和【注意事项】)。
  偶见血碱性磷酸酶、肌酐磷酸激酶、肌酐和乳酸脱氢酶升高。
  【禁忌】
  对本品活性物质或任何赋形剂成份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第一个月宜每周查一次全血象,第二个月每两周查一次,以后则视需要而定(如每2-3个月查一次)。若发生严重中性粒细胞或血小板减少,应调整剂量(见【用法用量】)。
  开始治疗前应检查肝功能(转氨酶、胆红素和碱性磷酸酶),随后每月查一次或根据临床情况决定,必要时应调整剂量。肝功能衰竭患者甲磺酸伊马替尼的暴露量可能会增加,肝功损害者慎用本品。严重肝功能衰竭者在认真进行危险-效益比评估后,才能使用甲磺酸伊马替尼(见【用法用量】)。应谨记GIST患者可能有肝转移,从而增加肝功能的损害。曾有一位常规服用对乙酰氨基酚治疗发热的患者死于急性肝衰竭。尽管准确的死因目前尚不知,同时服用甲磺酸伊马替尼和对乙酰氨基酚时需谨慎(见【药物相互作用】)。
  同时服用甲磺酸伊马替尼和CYP3A4诱导剂(见【药物相互作用】)可显著降低伊马替尼的总暴露量,因此增加潜在治疗失败的危险。因此应避免甲磺酸伊马替尼与CYP3A4诱导剂合用。
  大约有1~2%服用本品的患者发生严重水潴留(胸水、浮肿、肺水肿和腹水),因此建议定期监测体重, 应仔细评价体重的增加,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支持治疗。特别是儿童患者,水潴留可能不出现可以识别的水肿。
  水潴留可以加重或导致心衰,目前尚无严重心衰病人(按纽约心脏学会分类法的Ⅲ~Ⅳ级)临床应用本品的经验。对这些患者用本品要谨慎,青光眼的患者也应慎用(见【不良反应】)。
  在嗜酸细胞增多症(HES)及患有心脏病患者中,有个例报道发生心源性休克/左心室功能异常与伊马替尼的初始治疗有关。据报道,通过给予类固醇全身给药治疗,循环支持及暂停伊马替尼,该症状是可逆的。骨髓增生异常/骨髓增生疾病也许与高的嗜酸细胞水平有关。对患有HES/CEL以及伴有高嗜酸细胞水平的,需进行超声心动检测及监测血浆肌钙蛋白,如果任一指标是异常的,在初期使用伊马替尼治疗时应考虑使用类固醇全身给药(1-2mg/kg)进行预防治疗,连续使用1-2周。
  在GIST临床试验中,报告有8例病人(5.4%)出现胃肠道出血和4例病人(2.7%)出现肿瘤内出血。根据肿瘤的部位不同,肿瘤内出血可能发生在腹腔内,也可能发生在肝内。这类病人的肿瘤内出血也有可能表现为胃肠道出血,因此,在治疗开始阶段应监测病人的胃肠道症状。
  当伊马替尼与高剂量的化疗药联合使用时,可发生一过性的肝毒性,如转氨酶升高及高胆红素血症,因此在伊马替尼与化疗药联合使用时,应检测肝功能并了解有关的与肝功能相关的不良反应(见【不良反应】)。
  在格列卫ò治疗期间,对甲状腺切除患者用左甲状腺素治疗时,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的报道,在这类患者中应监测其TSH水平。
  有关本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长期临床资料尚有限。
  临床前研究表明,甲磺酸伊马替尼不易通过血脑屏障。尚未在人体进行过研究。
  对驾驶员和机器操纵者能力的影响
  尚无有关对驾驶员或机器操纵者能力可能发生影响的信息和资料。该品不良反应提醒患者在治疗期间可能有头晕或视力模糊的症状,因此,当患者开车或操纵机器时应注意。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妊娠:动物研究表明本品存在生殖毒性(见临床前资料的生殖毒性部分)。
  目前尚缺乏孕妇使用伊马替尼的资料,对胎儿可能的毒性目前不详。除非确有必要,否则妊娠期间不宜应用。如妊娠期间服用甲磺酸伊马替尼,必须告诉其对胎儿可能的危害。育龄期妇女在服用甲磺酸伊马替尼期间应建议其同时进行有效的避孕。
  哺乳:在动物实验中,甲磺酸伊马替尼及其代谢产物大量从乳汁中排出,但未进行过人体研究,服用甲磺酸伊马替尼的妇女不应哺乳。
  【儿童用药】
  3岁以上儿童使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
  【老年用药】
  已知肌酐清除率可随年龄老化而降低,而年龄对本品的药代动力学无明显影响。
  【药物相互作用】
  可改变甲磺酸伊马替尼血浆浓度的药物
  CYP3A4抑制剂:健康受试者同时服用单剂酮康唑(CYP3A4抑制剂)后,甲磺酸伊马替尼的药物暴露量显著增加(平均最高血浆浓度(Cmax)和伊马替尼曲线下面积(AUC)可分别增加26%和40%,尚无与其它CYP3A4抑制剂(如:伊曲康唑、红霉素和克拉霉素)同时服用的经验。
  CYP3A4诱导剂:健康志愿者服用利福平后,伊马替尼的清除增加3.8倍(90%可信区间=3.5-4.3倍),但Cmax,AUC(0-24)和AUC(0-8)分别下降54%、68%和74%。在临床研究中发现,同时给予苯妥英药物后,甲磺酸伊马替尼的血浆浓度降低,从而导致疗效减低。其它诱导剂如地塞米松、卡他咪嗪、苯巴比妥和含有St John麦汁浸膏制剂等,可能有类似问题,因此应避免伊马替尼与CYP3A4诱导剂同时服用。
  甲磺酸伊马替尼可使下列药物改变血浆浓度
  甲磺酸伊马替尼使辛伐他丁(CYP3A4底物)的平均Cmax和AUC分别增加2倍和3.5倍。应谨记伊马替尼可增加经CYP3A4代谢的其他药物(如苯二氮类、双氢吡啶、钙通道拮抗剂、和其它HMG-CoA还原酶抑制剂等)的血浆浓度。因此当同时服用本药和治疗窗狭窄的CYP3A4底物(如环孢素、匹莫齐特)时应谨慎。
  在与抑制CYP3A4活性相似的浓度下,甲磺酸伊马替尼还可在体外抑制CYP2D6的活性,因此在与甲磺酸伊马替尼同时服用时,有可能增加系统对CYP2D6底物的暴露量,尽管尚未作专门研究,建议慎用。
  甲磺酸伊马替尼在体外还可抑制CYD2C9和CYD2C19的活性,同时服用华法令后可见到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因此在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的始末或更改剂量时,若同时在用双香豆素,应短期监测凝血酶原时间。
  应警告病人避免使用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药物过量】
  体征和症状
  剂量超过800毫克/日的经验有限,也无剂量过量的病例报告。若发生过量,应密切观察病人,并给予适当的支持治疗。
  【临床试验】
  慢性髓性白血病临床研究
  对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急变期(髓性原始细胞危象)、加速期和经α-干扰素治疗失败的慢性期患者进行了三项开放、非对照性的II期临床研究。
  在一项大规模、开放、对照的III期临床试验中,病人为新诊断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白血病(费城+CML)。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治疗在两项I期研究中进行。临床研究病例中,38%-40%患者的年龄≥60岁,10~12%≥70岁。
  新诊断的慢性期:一项在之前6个月内首次诊断为CML的1106名患者入组的III期临床试验中,比较甲磺酸伊马替尼400毫克/天和α-干扰素(INF)5百万IU/m2/天+阿糖胞苷(Ara-C)20毫克/m2/天(10天/月)的疗效。80%的病人在服用试验药物前曾接受羟基脲的治疗,在试验的最初6个月,50%服用甲磺酸伊马替尼的病人和75%服用IFN-Ara-C的病人也同时继续服用羟基脲(平均分别为15和30天)。
  在12个月后的中期分析,甲磺酸伊马替尼组和IFN-Ara-C组的完全血液学反应(CHR)分别为94.4%和54.6%,主要细胞遗传学反应为82.6%和20.3%,完全细胞遗传学反应为67.8%和7.4%。
  采用经验证的FACT-BRM问卷评价生活质量, 甲磺酸伊马替尼组所有方面的评分均高于 IFN-Ara-C 组, 生活质量数据表明, 接受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的病人能够保持心情愉快。
  a-干扰素治疗失败的慢性期患者:(532例,起始剂量400毫克,每日一次)60%的患者获得了主要细胞遗传学反应,42%获得了完全缓解,93%获得了完全血液学反应。
  加速期:(235例,其中63%患者在加速期已接受过其他治疗,235例患者中77例接受甲磺酸伊马替尼400毫克,每日一次;158例接受600毫克,每日一次)。结果70%患者获得确切的血液学反应,28%患者获得完全血液学反应,25%患者获得主要的细胞遗传学反应(即分裂中费城染色体阳性细胞减少到<35%)18%获得完全细胞遗传学缓解。以血液学缓解为主要终点的分析,发现400毫克和600毫克剂量组之间无明显差异,但600毫克剂量组的细胞遗传学反应改善更明显,其持续时间更长。本研究中,600毫克剂量组的至疾病出现进展时间明显不同。
  急变期(髓性原始细胞危象):(260例,95例[37%]在进入加速期或急变期后均已接受过化疗,另165例[63%]此前未接受过化疗。223例开始治疗的剂量为600毫克, 每日一次)。以不同的完全血液学反应作为主要疗效进行统计,31%的患者获得了肯定的血液学反应(未接受过治疗患者为36%,经过治疗的患者为22%),15%患者观察到主要细胞遗传学反应。未接受和接受过治疗的患者的中位生存时间分别为7.7和4.7个月。
  儿童和青少年:CML慢性期(15人)或CML急变期或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急性白血病(16人)共31名儿童患者入组一项剂量逐渐增大的I期试验, 其中28%的CML患者年龄在2-12岁, 50%在12-18岁。病人按下列剂量接受甲磺酸伊马替尼,260毫克/m2/天 (n=6)、340毫克/m2/天 (n=11)、440毫克/m2/天 (n=8) 和570毫克/m2/天 (n=6)。在获得了细胞遗传学资料的13例CML病人中,7人 (54%)获得完全细胞遗传学反应, 4人(31%)获得部分细胞遗传学反应, 其相当于85%的主要细胞遗传学反应率。另有8名患儿(3名CML, 4名急性白血病)进行另一项I期试验, 3人接受的剂量为173-200毫克/m2/天,4人接受的剂量约为260毫克/m2/天, 1人接受360毫克/m2/天的剂量。3名CML患儿中有两人获得完全细胞遗传学反应。与成人试验相比, 总共39名儿童中没有特别的安全性问题。
  胃肠道间质肿瘤(GIST)的临床研究
  对不能手术切除或转移的胃肠道间质肿瘤(GIST)病人进行了一项开放、随机、多国家参加的II期临床试验。在这项试验中,共入选147例病人并随机接受口服伊马替尼400 毫克或600 毫克治疗,每日一次,平均治疗6-12个月(不超过24个月)。这些病人的年龄在18-83岁范围内,病理诊断为C-Kit-阳性的恶性胃肠道间质肿瘤(GIST),且不能手术切除和/或为转移性。
  400 毫克组的缓解率为37%,600 毫克组为43.2%,没有完全缓解病例。
  截止到平均随访7个月(7天-13个月)时,所有缓解的病人未出现病情进展。
  【药理毒理】
  作用机制/药效学特性
  伊马替尼在体内外均可在细胞水平上抑制Bcr-Abl酪氨酸激酶,能选择性抑制Bcr-Abl阳性细胞系细胞、费城染色体阳性(Ph+)的慢性髓性白血病(CML)和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病人的新鲜细胞的增殖和诱导其凋亡。
  此外,伊马替尼还可抑制血小板衍化生长因子(PDGF)受体、干细胞因子(SCF),c-Kit受体的酪氨酸激酶,从而抑制由PDGF和干细胞因子介导的细胞行为。
  胃肠道间质肿瘤(GIST)细胞表达活性kit突变,体外实验显示伊马替尼抑制GIST细胞的增殖并诱导其凋亡。
  临床前和临床资料提示,某些病人可能通过不同的机制产生耐药性。
  临床前安全性数据
  在经伊马替尼长期治疗后,大鼠机会性感染的发生率增加, 并且猴子体内通常被抑制的疟疾感染病情加重。
  致突变性
  在一项体外细菌(Ames test) 实验、 一项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分析(小鼠淋巴瘤实验)和一项体内大鼠微核实验中, 伊马替尼均没有显示任何基因毒特性。在一项体外哺乳细胞基因碎片(clastogenicity)分析中 (中国地鼠卵巢细胞染色体畸变),当代谢激活时,发现伊马替尼有阳性的基因毒作用。出现在成品中的因生产过程而产生的两个中间产物在Ames实验显示致突变性,其中一个中间产物在小鼠淋巴瘤实验中也呈阳性。
  生殖毒性
  一项生殖力实验中, 连续70天给予雄性大鼠60mg/kg(约相当于最大临床剂量800mg/天),睾丸和副睾的重量减轻, 同时精子的活动度降低。狗口服剂量>30mg/kg时,也观察到其精子的产生有轻度到中度降低。 在一项雌性大鼠的生殖力研究中, 交配和孕鼠的数量没有变化, 但是在剂量60mg/kg而不是≤20mg/kg时, 植入后胎儿的死亡明显增加, 同时活胎数降低. 
  在一项大鼠围产期的发育研究中,口服给予45mg/kg/天, 死胎的数量和出生后第0天到第4天之间死亡的数量增加。F1代仔鼠给予同样的剂量, 从出生到终点解剖, 平均体重降低。F1代的生殖力没有受到影响,但注意到45mg/kg/天剂量组吸收的数量增加, 同时能够生育的胎儿的数量降低。母代动物给予45mg/kg/天, F1代给予15mg/kg/天(临床最大剂量800mg的1/4), 是没有毒性作用的剂量水平。
  在器官形成期给予大鼠伊马替尼≥100mg/kg有致畸作用, 该剂量约相当于临床最大剂量800mg/天的1.5倍。致畸作用包括露脑和脑彭出, 以及缺失/缺损额骨和/或缺失顶骨。在≤30mg/kg组没有观察到上述作用。
  致癌性
  尚未进行致癌研究。
  【药代动力学】
  本品药代动力学是单剂量口服及达稳态后评价的,剂量范围在25~1000毫克。
  本品剂量在25~1000毫克范围内,其平均曲线下面积(AUC)的增加与剂量间存在比例性关系。重复给药的药物累积量稳态时在1.5~2.5倍。成人人群药代动力学研究表明,性别对药代动力学无影响,体重的影响也可略而不计。
  吸收
  胶囊剂的平均绝对生物利用度为98%,口服一次本品后血浆AUC的变异系数波动在40~60%之间。与空腹时比较,高脂饮食后本药吸收率减少甚微(Cmax减少11%,tmax延后),AUC略减少(7.4%)。
  分布
  约95%与血浆蛋白结合,绝大多数是与白蛋白结合,少部分与α-酸性糖蛋白结合,只有极少部分与脂蛋白结合。整个机体内的总体分布浓度较高,分布容量为4.9 l /千克体重,但红细胞内分布比率较低。体内组织中有关药物分布情况仅来源于临床前的资料。肾上腺和性腺中摄取水平高,中枢神经系统中摄取水平低。
  代谢
  人体内主要循环代谢产物是N-去甲基哌嗪衍生物,在体外其药效与原药相似。该代谢物的血浆AUC是原药甲磺酸伊马替尼AUC的16%。甲磺酸伊马替尼是CYP3A4的底物,又是CYP3A4、CYP2D6、CYP2C9和CYP2C19的抑制剂,因此,可影响同时给予药物的代谢(见【药物相互作用】)。
  消除
  甲磺酸伊马替尼的清除半衰期为18小时,其活性代谢产物半衰期为40小时,7天内约可排泄所给药物剂量的81%,其中从大便中排泄68%,尿中排泄13%。约25%为原药(尿中5%,大便中20%),其余为代谢产物,在粪便和尿中活性代谢产物和原药的比例相似。
  特殊病人群的药代动力学
  给予同样的剂量(400毫克/天),GIST患者其稳态时的药物暴露量是CML患者的1.5倍。 依据初步的GIST病人的人群药代动力学研究,伊马替尼的药代动力学有3项指标的变化(白蛋白、WBC和胆红素)在统计学上有显著性影响。 低白蛋白水平降低清除(CL/f),正如较高的WBC水平。但是这些影响并不足以断定剂量需要调整。
  儿童用药
  儿童和青少年260毫克/m2和340毫克/m2的使用剂量会产生同样的药物暴露,分别相当于成人的400毫克和600毫克。以340毫克/m2/天的剂量经每日一次重复给药后,第8天和第1天的AUC(0-24)比揭示出有1.7倍的药物蓄积。
  肝肾功能衰竭
  对肝、肾功能衰竭病人未进行过临床研究,这些患者应用甲磺酸伊马替尼时要谨慎。已知甲磺酸伊马替尼的排泄很少经肾脏,估计肾功能衰竭患者服用不会出现问题。

身份证里的“X”是什么意思?

居民身份证的号码是按照国家的标准编制的,由18位组成: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
  
  第七至第十四位为出生日期码,
  
  
  第15至17位为顺序码,
  
  第18位为校验码。
  
  作为尾号的校验码,是由号码编制单位按统一的公式计算出来的,如果某人的尾号是0-9,都不会出现X,但如果尾号是10,那么就得用X来代替,因为如果用10做尾号,那么此人的身份证就变成了19位,而19位的号码违反了国家标准,并且我国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也不承认19位的身份证号码。Ⅹ是罗马数字的10,用X来代替10,可以保证公民的身份证符合国家标准。
  
  但是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在升位后,一些人的尾号变成了X,这部分人在工作生活中,例如去银行存取钱、去汽车公司租赁汽车或者报名参加考试等等过程中,往往不被检验者理解,认为是假身份证,这样的误会给很多人的生活带来不便。
  
  希望领到X身份证的同志正确理解这个数字的含义

温州泰顺的泗溪廊桥

     由于时间匆忙,离开泰顺的时候顺便去见了下泗溪的廊桥,时间真的很紧,所以一大早就过去了,而那天又有雾,照片也拍不出清楚。可能也很摄影技术有关,哈哈,不然可能在雾中拍出来的廊桥更有一番风味呢。。。。虽然时间紧,但总还圆了一个廊桥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最新 2009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七条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九条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第七十条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二条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第七十四条 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十六条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第七十七条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规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资格证书式样全国统一。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八十三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八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可以自行制作协议书,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三)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防止SERVER-U提权的方法【转】

首先在系统里建立一个用户名,把权限组的权限都去掉.设置上复杂的密码

给C:\Documents and Settings加上刚刚新建用户,权限改为完全控制.

在SERVER-U的安装目录上加上刚刚的用户,设置为可修改.

给所有需要FTP目录的文件加上刚刚新建的拥护,设为修改权限

在服务中找到FTP服务,找到登陆选项卡,设置为刚刚新建的帐号密码以本地登陆.然后重起服务.

将C:\Documents and Settings完全控制的权限去掉.然后在试一下.

经过本人的测试,已经无法添加帐号了.

操作说完了,说下原理

默认的FTP启动后是调用了ServUAdmin.exe这个文件来进行本地验证

ServUAdmin.exe里面的默认帐号密码现在已经公开的不能在公开了,我尝试过修改ServUAdmin.exe里面的帐号密码但是提示本地密码错误,我也没有多研究.但是同样提权还是无法提了.

我经过上面的方法后不会抱错,正常使用,只是设置权限琐碎点.

上面的这个方法的原理我理解的是,当系统服务启动后,它去调用系统内部的帐号密码来启动ServUAdmin.exe而不是使用默认的了,所以你如果按老办法提权的话,是无法成功的.

 

漏洞简介:
 

 

  漏洞是使用Serv-u本地默认管理端口,以默认管理员登陆新建域和用户来执行命令,Serv-u>3.x版本默认本地管理端口是:43958,默认管理员:LocalAdministrator,默认密码:#l@$ak#.lk;0@P,这是集成在Serv-u内部的,可以以Guest权限来进行连接,对Serv-u进行管理。
 

 

  防止办法和对策:
 

 

  一般防止方法:设置目录权限,通过去掉Web目录iusr用户的执行权限来防止使用Webshell来运行Exp程序。
 

 

  对策: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设置的目录很多,不能有一点疏漏,比如我就发现很多虚拟主机在C:\Documents and Settings\All Users\ Documents目录以及下边几个子目录Documents没有设置权限,导致可以在这个目录上传并运行Exp,这种目录还有x:\php,x:\perl等,因为这种目录都是everyone完全控制的。有些主机还支持php,pl,aspx等,这简直就是服务器的Serv-U灾难,运行程序更加方便。
 

 

  高级一点的防止办法:修改Serv-u管理端口,用Ultraedit打开ServUDaemon.exe查找B6AB(43958的16进制),替换成自己定义的端口比如3930(12345),打开ServUAdmin.exe找到最后一个B6AB替换成3930(12345),启动Serv-u,现在本地管理端口就成了12345了:
 

 

  TCP 127.0.0.1:12345 0.0.0.0:0 LISTENING
 

 

  对策:对付这种也很简单,netstat –an,就能看到端口了,有人说netstat无法运行,其实你再上传个netstat.exe到可执行目录运行就ok了,然后修改一下Exp编译,上传运行就好了,我修改了一个可以自定义端口的Exp,运行格式:
 

 

  USAGE: serv-u.exe port "command"
 

 

  Example: serv-u.exe 43958 "net user xl xiaoxue /add"
 

 

  更高级的防止办法:修改管理员名和密码,用Ultraedit打开ServUDaemon.exe查找Ascii:LocalAdministrator,和#l@$ak#.lk;0@P,修改成等长度的其它字符就可以了,ServUAdmin.exe也一样处理。
 

 

  对策:这下默认的管理员连接不上了,还有办法么?嘿嘿,有的管理员安装Serv-u都是使用默认目录C:\Program Files\Serv-U安装,这个目录虽然不能写,也不能修改,但是默认iusr是可以读的,我们可以用webshell来下载ServUDaemon.exe,用Ultraedit打开分析一下,Serv-U的帐号密码就到手了,修改Exp编译上传运行,我们又胜利了。
 

 

  终极防御:
 

 

  1.设置好目录权限,不要疏忽大意;
 

 

  2.Serv-U最好不要使用默认安装路径,设置Serv-U目录的权限,只有管理员才能访问;
 

 

  3.用我介绍的办法修改Serv-U的默认管理员名字和密码,喜欢的话端口也可以改掉。
 

一键设置局域网共享工具

@ ECHO OFF
@ ECHO.
@ ECHO.                              说        明
@ ECHO ——————————————————————–
@ ECHO 本批处理执行后,将作以下一些设置:
@ ECHO 1、允许SAM帐户和共享的匿名枚举(原版系统允许,本系统设为禁用)。
@ ECHO 2、本机帐户若空密码,允许其它机访问本机。
@ ECHO 3、Windows防火墙:允许文件和打印机共享。
@ ECHO 4、共享方式:本地用户以来宾身份验证。
@ ECHO 5、来宾帐户:启用。
@ ECHO.
@ ECHO 采用这种共享方式,其它机访问本机都不用输用户名和密码。举例来说,家庭
@ ECHO 局域网,彼此都是可以信任的,请使用这种方式。
@ ECHO.
@ ECHO 无论采用哪一种共享方式,共享只是方便内部使用,在用路由器上网的场合,
@ ECHO 外网不能访问到您的机,无需担心共享了就会被入侵。您只需记住,单机拨号
@ ECHO 上网时,不要打开共享就可以了。
@ ECHO ——————————————————————–
PAUSE
regedit /s 开通局域网共享(访问本机无需验证即可进入).reg
net user Guest /active:yes
cls
@ ECHO.
@ ECHO ——————————————————————–
@ ECHO 操作完成。
@ ECHO 注意:本机要重启后才会生效。
@ ECHO.
@ ECHO 硬盘各分区的默认共享仍未打开。如需要打开,
@ ECHO 请到本目录找到注册表文件,双击导入即可。
@ ECHO ——————————————————————–
@ ECHO.
@ ECHO 疑难问题补充:
@ ECHO     如果以前的共享方式是“本地用户以自己自己身份验证”时共享了文件夹,
@ ECHO 则现在改为以来宾身份验证后再访问该文件夹,会弹出错误:无法访问,您
@ ECHO 没有权限使用网络资源。解决办法是,把该文件夹原共享属性取消,然后再
@ ECHO 次共享,就行了。
@ ECHO ——————————————————————–
PAUSE
 

 

怎么建立网上邻居,网速邻居不通的解决方法

1,没有共享资源/共享服务未启用。
症状:电脑与电脑间可以Ping通,但无法访问共享资源,在“计算机管理”中查看“本地共享”后会弹出“没有启动服务器服务”的错误对话框。
解决:在控制面板-管理工具-服务中启动Server服务。并设置“启动类型”为“自动”。

2,IP设置有误。
症状:双机之间无法互Ping,连接用的双绞线经过测试没有问题,没有安装防火墙。
解决:检查两台电脑的IP是否处在同一网段,还有子掩码是否相同。

3,WINXP默认设置不正确。
症状:从WIN98/2000/2003上无法访问另一台WINXP的机器。
解决:在“控制面板”中的“用户帐户”启用Guest帐号。然后在运行中输入secpol.msc启动“本地安全策略”。
本地策略 -> 用户权利指派,打开“从网络访问此计算机”,添加Guest帐户
本地策略 -> 安全选项,禁止"帐户:使用空白密码的本地帐户只允许进行控制台登陆"。

另外有时还会遇到另外一种情况:访问XP的时候,登录对话框中的用户名是灰的,始终是Guest用户,不能输入别的用户帐号。
解决:本地策略 -> 安全选项 -> "网络访问:本地帐户的共享和安全模式",修改为"经典-本地用户以自己的身份验证"

4,系统漏洞修补软件修改了安全策略。
症状:在“网上邻居”中可以看到对方的计算机,但是访问共享时却提示“没有权限访问网络”
解决:在开始菜单运行中输入secpol.msc启动“本地安全策略”,本地策略 -> 用户权利分配,打开“拒绝从网络访问这台计算机”,删除guest用户。

5,防火墙规则。
症状:安装了防火墙(包括WINXP系统自带的防火墙),出现无法Ping通,或者是访问共享资源的时候提示"XXX无法访问"、"您可能没有权限使用网络资源"、"请与这台服务器的管理员联系以查明您是否有访问权限"、"找不到网络路径"等类似的提示。
解决:停止防火墙或者添加局域网的访问规则。
WINXP自带的防火墙:打开控制面板 -> 网络和Internet连接 -> Windows防火墙 -> 例外,勾选“文件和打印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