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是什么组织

欧洲议会是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之一,为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其地位和作用及参与决策的权力正在逐步扩大。

    欧洲议会成立于1958年,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个西欧国家的议员组成。1962年正式改称现名。

    欧洲议会的秘书处设在卢森堡,但绝大部分活动均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举行。欧洲议会的主要职能包括参与立法权、部分预算决定权、通过行使“共同决定权”影响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决策、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

    随着欧盟的不断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也在逐步扩大。1986年2月《欧洲单一文件》签署后,欧洲议会加强了对内部立法的影响;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后,欧洲议会拥有了对欧盟委员会的监督权;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再次加强了欧洲议会在共同决策领域内的地位。

    欧洲议会共有8个议会党团和1个无党派人士小组,设有17个专门委员会和6个临时委员会负责决议的准备工作,另设约30个对外关系代表团。

    欧洲议会的议员人数随着欧盟的不断扩大而增加,1958年为142名,1986年为518名,1992年为567名,1995年为626名。在欧盟2004年5月1日扩大后,欧洲议员人数增加到了732位。2007年1月1日欧盟扩大后,欧洲议会的议员为785名。

    欧洲议会选举始于1979年,在此之前,欧洲议会的议员由各成员国的议会指派。欧盟各成员国根据分配的名额,通过直接普选选出各自的议员参加欧洲议会。议员的任期为5年。欧洲议会设议长一名,副议长14名,均由议员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半,可以连选连任。现任议长是来自德国的资深议员汉斯-格特·珀特林,2007年1月当选。

    由于欧盟各国许多政党领导人和政界知名人士当选议员,欧洲议会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在加强欧洲各国之间的了解、协调和合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欧洲议会的成立和发展

    欧洲议会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 当时由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个成员国的78名议员组成。

    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成立,三个共同体共有一个议会,时称“欧洲议员大会”,成员增至142名。1962年改称“欧洲议会”。

    1986年,欧共体扩至12国(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先后加入),欧洲议会议员增至518名。

    德国统一后,1992年底欧共体爱丁堡首脑会议决定将欧洲议会议员增加到567名。1995年1月奥地利、芬兰、瑞典正式加入后,欧洲议会议员达到626名。

    2004年6月欧洲议会举行大选,包括2004年5月1日新入盟的10国( 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 )也同时举行大选,欧洲议会的议员人数增至732人。

    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加入欧盟,成员国达27国,议员人数增加53人,总数达785人。

    欧洲议会的议员原由各成员国议会指派,1979年6月起,改由欧共体成员国直接选举产生。每届议会任期五年。议长、副议长及专门委员会领导人每两年半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中国驻欧盟使团网站)二、欧洲议会的组织机构

    欧洲议会总秘书处名义上设在卢森堡,但大量的会议,包括每月一次的小型全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党团会议均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多数工作人员常驻布鲁塞尔。每月四天的全体议员大会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同时每月在布鲁塞尔召开两个半天的全体议员大会。

    根据人口比例,欧洲议会目前的785个议席按国别分配如下:德99席,法、英、意各78席,西、波各54席,罗28席,荷27席,比、希、葡、捷、匈各24席,瑞典19席,奥18席,保15席,芬、丹、斯洛伐克各14席, 爱尔兰、立陶宛各13席,拉脱维亚9席,斯洛文尼亚7席,卢森堡、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各6席,马耳他5席。

    欧洲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14人,总务官6人,组成议长执行局(Bueau of Presidents),负责领导议会及其机构的日常行政工作。副议长来自各党团。总务官(Quaestors由全会选举在议员中产生)负责议员的行政和财政事务,在执行局会议上仅有咨询权。议长和各党团主席组成党团主席联席会议(Conference of Presidents), 负责协调议会各项政治决策和确定全会的会议议程。

    欧洲议会共有20个专门委员会,涉及对外关系的主要有三个专门委员会:1)外事委员会 (简称“外委会”),下设人权分委会和安全与防务2个分委会;2)发展委员会;3) 国际贸易委员会,另有:预算委员会;预算监督机构委员会;经济与货币事务委员会;就业与社会事务委员会;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业、研究与能源委员会;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运输与旅游委员会;地区发展委员会; 农业委员会; 渔业委员会;文化和教育委员会; 司法事务委员会;公民自由、正义和内部事务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妇女权利和平等委员会;诉愿(petitions)委员会。

    欧洲议会还与一些国家和地区成立了36个议会间关系代表团和议会间混合委员会代表团。对华关系代表团是欧洲议会第二大对外关系代表团,有正式成员32名,候补成员32名,团长是自由党党团议员、比利时荷兰语自由民主党成员德克?斯特克斯。(中国驻欧盟使团网站)
三、欧洲议会的职能

    随着欧盟有关条约的修订,欧洲议会的职权逐步有所扩大,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共同立法权。《罗马条约》所规定的欧共体立法程序为:委员会提出建议,理事会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作出决定。1986年签署的《欧洲单一文件》加强了欧洲议会对欧共体立法的影响。《欧洲联盟条约》则规定,在大市场、科研、泛欧运输网络、消费者保护、教育、文化及卫生等领域,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拥有“共同决策权”;在欧盟接纳新成员国和同第三国签订国际协定方面有审批权;在农产品价格方面有咨询权。《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洲议会的共同决策权从原来的15个领域扩展到38个领域;包括就业政策、社会政策、海关、环境保护、海洋事务等方面。2006年6月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和欧委会达成了在机构程序改革方面的一个协议,即欧洲议会可以中止欧委会采取的执行决定,同时规定欧委会必须向欧洲议会以各种官方语言通报所采取的各项决定。新的协议使欧洲议会在《欧盟宪法》条约未生效前与理事会享有共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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